責任

人權第29條

責任

1. 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2. 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3. 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